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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基本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10    作者:校园建设与管理处     来源:     点击:

枣庄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总则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工程项目管理机制,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鲁财采〔2021〕25号)、《关于加强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计字〔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是在校园规划内开展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安装、绿化、校园环境等,建设费用在20万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实施工程项目应遵循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报批,后设计施工。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四条 工程项目要依法实施项目合同管理,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安全责任体系、档案管理制度、固定资产交付程序,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 工程项目包括年初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招标工程项目和学校临时组织的招标工程项目两大类。工程费用主要来源于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中的教学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费等,经费预算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编制。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实施需经过申报、审批、招标、施工监管、验收、结算等规定程序;相关部门或单位,应严格程序,遵规守纪,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向政府采购部门申报,学校临时组织的工程项目,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申报。

第八条 工程项目申报单位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填写《枣庄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申请表,表格详见附件2),并报送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涉及教室、科研实验室、行政办公室、后勤服务、消防设施等工程项目,需经相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九条 工程项目需依法办理项目图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等手续,涉及改变建筑物结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须出具安全论证报告。涉及拆除、变更原房屋结构布局、消防报警、疏散、应急照明、灭火等消防设施的工程,需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申报。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办公室)负责报送政府采购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组织工程技术论证小组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成员由申报单位人员、归口部门人员和相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2/3。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履行勘查、设计、监理、清单编制等前置程序。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填报相关材料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办)履行相关招标手续。


第五章 施工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会同监理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等按照职能对项目的经费使用、实施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程变更等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按照清单编制说明进行确定,清单外的材料价格可参照本地区同期造价信息价目表确定。无同类价格参考的,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办)组织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考察确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按后勤部门要求接入水表、电表,在项目结算时由审计部门根据实际发生量予以扣除。若出现施工用明火等安全隐患的,需制定安全预案报保卫处同意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隐蔽工程,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会同审计部门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量签证,未办理隐蔽工程量签证的施工内容不予认可。


第六章 验收结算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向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按照《枣庄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管理要求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列入项目审计报告,作为项目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及时向审计处提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并出具正式审核意见书,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核准后报审计处。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工程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查定案汇总单》,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计单位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项目结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依据验收报告和工程结算审查定案汇总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结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枣庄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枣院政字〔2018〕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枣庄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流程


































附件2

枣庄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申请表


申报单位:                      时间 :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工程内容:(内容、数量、主要用途、必要性、项目工期、施工或安装地点、售后服务要求或其他条件等,可附页。)








申请部门负责人

签字:



 

(盖章):

主管部门(归口部门)负责人

签字:




(盖章):

分管校领导意见

签字:



(盖章):

论证小组

意见:


   此表可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网站下载,交到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明理楼107房间,咨询电话378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