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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枣庄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暂无 时间:2021-03-15 点击数:

枣庄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仅限于我校内部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工地应创造条件实行封闭管理。在作业区域范围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围档,应选用坚固、整洁的材料,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墙边严禁堆物。在建筑物外侧应进行全封闭围护。
第四条 工地应设置固定的出入口,严禁工程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五条 工地应铺设整齐、足够宽度的硬化道路,不积水、不堆放构件、材料、保持经常畅通。
第六条 行人、车辆运输频繁的交叉路口,应悬挂安全指示标牌。
第七条 各种料具应按照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按品种、分规格堆放整齐。在建工程内部各楼层,应随完工随清理,拆除的模板、料具应码放整齐。
第八条 在天然光线不足的作业场地、通道及用电设备的开关箱处,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第九条 工地应将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
                      第三章 高处作业

第十条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一条 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十四条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十六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十七条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十八条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十九条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 工地防火

第二十条 工地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动火审批制度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工地应按施工规模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义务消防人员,并应经过专业培训和定期组织进行演习。
第二十二条 工地应按照总平面图划分防火责任区,根据作业条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当工程施工高度超过30m时,应配备有足够扬程的消防水源和必须保障畅通的疏散通道。
第二十三条 对各类灭火器材、消火栓及水带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使用效果。
第二十四条 工地应设置吸烟室,吸烟人员必须到吸烟室吸烟。
第二十五条 各种气瓶应单独存放,库房应通风良好,各种设施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火险工地消防人员不能及时扑救时,应迅速准确地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并清理通道障碍和查清消火栓位置,为消防灭火做好准备。
                 第五章 季节施工

第二十七条 工地应该按照作业条件针对季节性施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雨季施工应考虑施工作业的防雨、排水及防雷措施。如雨天挖坑槽、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爆破作业遇雷电天气以及沿河流域的工地做好防洪准备,傍山的施工现场做好防滑坡塌方的工作和做好临时设施及脚手架等的防强风措施。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对现场防雷装置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防止雷击伤害。
第二十九条 冬期施工应采取防滑、防冻措施。作业区附近应设置的休息处所和职工生活区休息处所,一切取暖设施应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要求。对采用蓄热法浇筑混凝土的现场应有防火措施。
第三十条 遇六级以上(含六级)强风、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严禁露天起重吊装和高处作业。

第六章 土石方作业
第三十一条 土石方作业和基坑支护的设计、施工应根据现场的环境、地质与水文情况,针对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大小,综合考虑支护方案、土方开挖、降排水方法以及对周边环境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勘察范围应根据开挖深度及场地条件确定,应大于开挖边界外按开挖深度1倍以上范围布置勘探点。应根据土的性质、含水情况以及基坑环境合理选定土压力参数。
第三十三条 应查明作业范围周边环境及荷载情况,包括地下各种管线分布及现状,道路距离及车辆载重情况,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类型以及地表水排泄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充分考虑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采取排水、降水措施,防止地下水渗入基坑。
第三十五条 基坑施工除降低地下水水位外,基坑内尚应设置明沟和集水井,以排除暴雨和其他突然而来的明水倒灌,基坑边坡视需要可覆盖塑料布,应防止大雨对土坡的侵蚀。

 第七章 临边作业

第三十六条 工作边沿无维护设施或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如: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拦板的阳台及楼梯段,框架结构各层楼板尚未砌筑维护墙的周边,坡形屋顶周边以及施工升降机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等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第三十七条 水平工作面防护栏杆高度应为1.2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周边栏杆应高1.5m,应能经受1000N外力。防护栏杆应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底部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
                     第八章 洞口作业

第三十八条 在孔与洞口边的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包括因施工工艺形成的深度在2m及以上的桩孔边、沟槽边和因安装设备、管道预留的洞口边等。
第三十九条 较小的洞口,应采用坚实的盖板盖严,盖板应能防止移位。较大的洞口除应在洞口采用安全网或盖板封严外,还应在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杆。
第四十条 墙面处的竖向洞口(如电梯井口、管道井口),除应在井口处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外,井道内应按安全规范设计。
  第九章 攀登作业
第四十一条 用于登高和攀登的设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攀登用具必须牢固可靠。
第四十二条 梯子不得垫高使用。梯脚底部应坚实并应有防滑措施,上端应有固定措施。折梯使用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四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机架体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第十章 悬空作业

第四十四条 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如搭设脚手架或作业平台),并视作业条件设置防护栏杆、张挂安全网、佩带安全带等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 钢筋绑扎、安装骨架作业应搭设脚手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作业或攀登骨架上下。
第四十六条 浇注离地2m以上混凝土时,应设置操作平台,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撑杆上操作。
第四十七条 悬空进行门窗安装作业时,严禁站在拦板上作业,且必须挂牢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拴牢在上方可靠物上。
                 第十一章 交叉作业

第四十八条 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宜处于上层高度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以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四十九条 各种拆除作业(如钢模板、脚手架等)上面拆除时下面不得同时进行清整。物料临时堆放处应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出入口,升降机的上料口等人员集中处的上方,应设置防护棚。防护棚的长度不应小于防护高度的物体坠落半径的规定。当建筑外侧面临街道时,除建筑立面采取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外,尚应在临街段搭设防护棚并设置安全通道。
第五十一条 设置悬挑物料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必须将其荷载独立传递给建筑结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物料平台与脚手架、模板支撑进行连接。

 第十二章 施工用电

第五十二条 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
第五十三条 施工用电应建立用电安全技术挡案,定期经项目负责人检验签字。
第五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定期对电工和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第五十五条 施工用电应定期检测。

第十三章 起重吊装

第五十六条 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括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电焊工等均应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并经体检确认可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 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起重扒杆的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及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防护措施等。
第五十八条 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应经检查验收,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包括静载、动载试验,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度可靠度的测试。扒杆按方案组装后应经试吊检验,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第五十九条 汽车式起重机除应按规定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外,还应每年定期进行运转试验,包括额定荷载、超载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能力,达不到规定时,应减载使用。
第六十条 起重吊装索具吊具使用前应按施工方案设计要求进行逐件检查验收。
第六十一条 起重机运行道路应进行检查,达不到地耐力要求时应采用路基箱等铺垫措施。
第六十二条 起重吊装各种防护措施用料、脚手架的搭设以及危险作业区的围圈等准备工作应符合方案要求。
第六十三条 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吊装工艺、构件重量及注意事项。
第六十四条 当进行高处吊装作业或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作业地点或信号时,应设置信号传递人员。
第六十五条 起重吊装高处作业人员应佩带工具袋,工具及另配件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得抛掷物品。

第十四章  其   它

六十六本办法由枣庄学院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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