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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作者:暂无 时间:2021-03-15 点击数:

枣庄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枣校园处〔201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枣庄学院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枣庄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组织工程预验收,同时组织专项工程验收;

(二)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三)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章 预验收的组织

第四条 预验收是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前的一个重要步骤。通过预验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整改,确保正式验收一次性通过。

第五条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确定预验收时间和有关事宜,通知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学校使用部门、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参加预验收。

第六条 预验收的内容:

(一)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检查建设项目实体工程质量;

(三)检查建设项目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四)对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五)对预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预验收整改及复检: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学校使用部门、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的主持下,参照正式竣工验收要求,按预验收内容,经讨论后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工作由项目监理单位监督。整改结束后,监理组织相关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形成预验收报告,并报送校建管处。
                   第三章 专项验收的组织

第八条 规划、消防、人防、电梯、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项验收,按照行业有关规范和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第九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配合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第四章 正式竣工验收的组织

第十条 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应该在预验收合格和专项验收合格以后进行。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同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监督。

第十二条 涉及的竣工验收资料需要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都必须通过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向外申报。

第十三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指派专人管理工程资料的申报工作,按要求收集和编写,并监督相关单位配合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装订工作。

第十四条 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预验收合格;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六)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七)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向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收到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建设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参与竣工验收的校建管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及时编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方面的评价,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验收组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枣庄学院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学院校园建设与管理处

                                2019年6月5日